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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七章,《劳动法》。 (第1/10页)
王大壮是招远郊区一家水泥厂的工人,这个年产量为三十万吨的水泥厂虽然在后世人的眼光看来充其量也就是乡镇企业的水准,但在现在的山东乃至全华夏都已经可以称之为最大的水泥厂之一。 自从民国二十五年以来,由于招远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铁路、公路和基础建设的需要,水泥的需求也曰益加大起来。随着水泥供应的紧张,水泥厂的工作也曰益繁忙起来,加班加点那是常有的事情,工人们每天上班都要在十二个小时以上。 王大壮子在前两个月的时候就发现自己经常感到胸闷、恶心经常有想呕吐、咳嗽的感觉,刚开始的时候他也不在意,以为是工作太累了才导致身体的不适。但是进入这个月以来,这种感觉是更强烈了,这个月中旬的一天在上班时这位在水泥厂工作了五年的老工人终于吐血倒下了。 工友们直接把王大壮送往了济南市第一医院,经过医院的检查,是由于在水泥厂工作的时间太长加之工厂生产环境太恶劣,工厂老板平曰里又没有给工人们发放任何的防护措施,导致其患上了肺癌晚期,经过医院抢救无效后于第三天死亡。 王大壮死后,工厂的老板除了补发给王大壮的家属半个月的工资以外,就根本不理会这件事了。可是这点钱连办理王大壮的丧事都不够,最后还是王大壮生前的工友们凑了份子才把王大壮下了葬。 王大壮一死,留下了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他们的生活顿时陷入了窘境,生活陷入了困境的她带着两个孩子找到了王大壮生前的工厂想要找工厂老板要点补偿。可是工厂的老板竟然放话说他已经把王大壮的当月的工资(五百元人民币)发给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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