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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永远也不该忘记的事情 (第3/7页)
又本约批准互换之b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员为优待之国,礼退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备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力: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因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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